校政研〔2013〕14号
河南农业大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与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基地是保证专业实践教学任务落实和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场所,也是“产学研”相结合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保障。为做好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校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是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各培养单位均应成立由院主要领导、学科和专业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践基地是指为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实践基地由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所依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共同设立,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同创新、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级实践基地和院级实践基地。校级实践基地由培养单位在院级实践基地的基础上向研究生处申报选拔产生。
二、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1-3个能够满足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实践基地。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等。
2、依托单位具有与我校长期稳定合作的积极性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3、依托单位拥有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聘任按照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相关要求进行选聘。
4、依托单位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专业项目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注重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5、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一般至少能满足10名以上研究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6、依托单位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保障。
第六条 培养单位应与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签订双方协议书。主要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权利和义务、条件建设方案、联合培养工作方案等。协议期一般3-5年,到期时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决定是否续签协议。
第七条 校级实践基地设立程序:
1、申报。由培养单位向研究生处提交《河南农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申报表》。
2、论证。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到申报校级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3、批准。研究生处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文公布校级实践基地名单。
4、授牌。学校向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授予“河南农业大学XXX专业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铜牌。
三、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八条 组织建设。培养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实践基地工作,并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确定的人员共同成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条件建设。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教学活动期间所需生活、学习、工作等必须的设施设备进行建设。
第十条 师资建设。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推荐和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践教学任课教师,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协调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相关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级实践基地建设,并按照实践基地接纳人数与培养质量等拨付专项经费用于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院级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费用由各培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派出研究生从学校到实践基地的往返交通费、专业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指导费等其他费用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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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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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任介新 校对:董惠英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