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 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 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 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接受 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 本细则在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或五年,最长学 习年限为六或七年(基本学制为五年时,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基本学制为两年半,最长学习年限为五 年;硕士基本学制为二或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博士基本 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学位申请的各个环节均需在 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 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 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 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接受 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 本细则在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或五年,最长学 习年限为六或七年(基本学制为五年时,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基本学制为两年半,最长学习年限为五 年;硕士基本学制为二或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博士基本 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学位申请的各个环节均需在 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并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达到下列水平者, 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 一)全学程课程(含理论课程、实践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或 毕业设计等其他毕业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 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一)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 二)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 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第七条 达到毕业要求但因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不应授予 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研究生 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结业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学校同意,返校 重修相关未及格课程,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当在 最长学习年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一)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
( 二)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 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第七条 达到毕业要求但因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不应授予 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研究生 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结业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学校同意,返校 重修相关未及格课程,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当在 最长学习年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第九条 学院对具有毕业资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学生有 关材料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做出学位 授予意见,并将结果报教务处。
第十条 学生主、辅修专业均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 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注, 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我校设立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 养项目,达到项目培养要求,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双 学士学位在同一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注,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招收学生并 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我校设立的联合学士学位教育,达到合 作高校双方各自授予标准,通过学籍所在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核通过的,可向学校申请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学 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获 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荣誉学士学位:
(一)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
( 二)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4.0 及以上。
(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 90 分及以上。
第十条 学生主、辅修专业均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 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注, 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我校设立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 养项目,达到项目培养要求,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双 学士学位在同一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注,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招收学生并 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我校设立的联合学士学位教育,达到合 作高校双方各自授予标准,通过学籍所在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核通过的,可向学校申请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学 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获 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荣誉学士学位:
(一)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
( 二)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4.0 及以上。
(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 90 分及以上。
第十四条 各学院制定并公布荣誉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实施 细则应包括申请条件、评选方式、流程等内容。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荣誉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的学生材料上报教务处复查。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定批准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院荣誉学士学位人数不超过学院应届本科毕 业生数的1%。
第十五条 学院荣誉学士学位人数不超过学院应届本科毕 业生数的1%。
第三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贯彻“坚持标准,严 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要求,授予学位的学科门 类及专业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相同。
第十七条 凡符合第三条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 内容,经审查准予毕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达 到下列水平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 80 分及以上。
(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 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
(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 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以下简称“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 合格。
(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一)全学程课程考核不及格 3 门次及以上。
( 二)考试(核)违纪作弊。
( 三)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 四)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六)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 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
(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规定时 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
(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学士学位申 请,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一)全学程课程考核不及格 3 门次及以上。
( 二)考试(核)违纪作弊。
( 三)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 四)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六)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 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
(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规定时 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
(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学士学位申 请,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凡符合第三条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通过 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训 练,经审查准予毕业并完成学位论文的审查,通过学位论文评阅 与答辩,达到下列水平后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 专门知识。
(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 三)符合本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条件。各学位点对论文发表 或成果创造的具体要求自行制定,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通过后公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与要求按照河南农业大学研究 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
( 一)学术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术学位论文的形式一般为专题研究类论文,论文写作按 照我校学位论文格式与要求执行。
2.论文要有一定的原始创新性,基本论点、结论具有较强的 理论价值。
3.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 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 自 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4.学位论文应进行复制比检测,分为初检和复检,检测结果 不高于 25%后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阅。
( 二)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为专题研究类论文,也可以为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实践 成果,参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要求撰写。
(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 三)符合本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条件。各学位点对论文发表 或成果创造的具体要求自行制定,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通过后公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与要求按照河南农业大学研究 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
( 一)学术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术学位论文的形式一般为专题研究类论文,论文写作按 照我校学位论文格式与要求执行。
2.论文要有一定的原始创新性,基本论点、结论具有较强的 理论价值。
3.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 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 自 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4.学位论文应进行复制比检测,分为初检和复检,检测结果 不高于 25%后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阅。
( 二)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为专题研究类论文,也可以为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实践 成果,参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要求撰写。
2.论文要有一定的实践创新性,基本论点、结论具有较强的 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3.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课题来自生产一线或实践。 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与他人合作 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4.学位论文应进行复制比检测,分为初检和复检,检测结果 不高于 25%后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阅。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及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申请。申请 人的资格审查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除符合本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对硕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查,包 括思想品德、科研诚信等,对学位申请人是否具有学位答辩资格 提出明确意见,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预答辩、论文评阅和学 位论文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位点自行组织。
( 一)预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预答辩组专家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二)预答辩结果为通过的,须根据专家预审意见对学位论 文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3.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课题来自生产一线或实践。 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与他人合作 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4.学位论文应进行复制比检测,分为初检和复检,检测结果 不高于 25%后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阅。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及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申请。申请 人的资格审查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除符合本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对硕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查,包 括思想品德、科研诚信等,对学位申请人是否具有学位答辩资格 提出明确意见,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预答辩、论文评阅和学 位论文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位点自行组织。
( 一)预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预答辩组专家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二)预答辩结果为通过的,须根据专家预审意见对学位论 文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 三)预答辩结果为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须根据专家意见 对学位论文做出至少三个月的实质性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重 新提交预答辩。
第二十五条 论文评阅
(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由培养学院组织双盲评阅,双盲 评阅需通过第三方送审平台实施。提前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由学 校统一组织双盲评阅。
( 二)论文评阅人由 2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硕导 担任,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中须包含 1 名行业专家。
( 三)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等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评 阅,分别从选题与文献综述、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科研(实践) 能力与创新性、写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后打分, 写出详实的学术评语以及可否进行学位答辩的意见。评阅结果实 行百分制,对应四档评阅意见,分别为 A( 90-100,同意答辩)、 B(70-89,略作修改后同意答辩)、C(60-69,重大修改后需重新送 审)、D(0-59,不同意答辩 )。
若 2 个评阅结果均为 C 或出现 D,不能参加学位答辩。若 1 个评阅结果为 C,则须再次由 1 位专家评阅,再次评阅结果为 C 或 D,不能参加学位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 一)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4 人须为研究生导师,至少有 1 名 是外单位同行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有 1 人为同领 域的校外实践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论文评阅
(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由培养学院组织双盲评阅,双盲 评阅需通过第三方送审平台实施。提前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由学 校统一组织双盲评阅。
( 二)论文评阅人由 2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硕导 担任,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中须包含 1 名行业专家。
( 三)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等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评 阅,分别从选题与文献综述、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科研(实践) 能力与创新性、写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后打分, 写出详实的学术评语以及可否进行学位答辩的意见。评阅结果实 行百分制,对应四档评阅意见,分别为 A( 90-100,同意答辩)、 B(70-89,略作修改后同意答辩)、C(60-69,重大修改后需重新送 审)、D(0-59,不同意答辩 )。
若 2 个评阅结果均为 C 或出现 D,不能参加学位答辩。若 1 个评阅结果为 C,则须再次由 1 位专家评阅,再次评阅结果为 C 或 D,不能参加学位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 一)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4 人须为研究生导师,至少有 1 名 是外单位同行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有 1 人为同领 域的校外实践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 二)秘书由本学科专业中责任心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教师担任。秘书负责寄送申请人的论文、 评阅书及答辩委员聘书,组织答辩会场及答辩情况记录等事宜。 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一周寄送至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审阅。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 一)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 信息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示至少 3 天,公开的信息含学位申请人、 时间、地点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
( 二)应有专人对答辩作出详细记录并留档保存。
(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
2.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操行表现、培养方案完成情况、 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等方面的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 时间一般为 30 分钟左右)。
5.委员从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写作规范、内容表述等方面 提出质疑,学位申请人当场答复。
6.表决。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会以外人员回避),评议论文,宣读评阅人的意见,参照我校学位论文及答辩评议标准 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并就是否建 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 一)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 信息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示至少 3 天,公开的信息含学位申请人、 时间、地点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
( 二)应有专人对答辩作出详细记录并留档保存。
(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
2.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操行表现、培养方案完成情况、 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等方面的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 时间一般为 30 分钟左右)。
5.委员从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写作规范、内容表述等方面 提出质疑,学位申请人当场答复。
6.表决。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会以外人员回避),评议论文,宣读评阅人的意见,参照我校学位论文及答辩评议标准 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并就是否建 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
7.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 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记为通过。
学位论文经答辩和投票表决未获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 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 议,并在决议书内写明学位申请人可继续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 辩。答辩委员会如未作出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
(五)答辩结束后,秘书将有关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 一)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四)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 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 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记为通过。
学位论文经答辩和投票表决未获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 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 议,并在决议书内写明学位申请人可继续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 辩。答辩委员会如未作出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
(五)答辩结束后,秘书将有关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 一)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四)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 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第三条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通 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 训练,经审查准予毕业并完成学位论文的审查,通过学位论文评 阅与答辩,达到下列水平后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 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 四)符合本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条件。各学位点对论文发表 或成果创造的具体要求自行制定,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通过后公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课程与要求按照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 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
( 一)学术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术学位论文的形式一般为专题研究类论文,论文写作按 照我校学位论文格式与要求执行。
2.论文要有较强的原始创新性,基本论点、结论具有较强的 理论价值。
3.论文必须有饱满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 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 自 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4.学位论文应进行复制比检测,分为初检和复检,检测结果 不高于 10%方可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阅。
( 二)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为专题研究类论文,也可以为调 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实践 成果,参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要求撰写。
2.论文要有较强的实践创新性,基本论点、结论具有较强的 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3.学位论文必须有饱满的工作量。课题来自生产一线或实践; 题目确定后,用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与他人 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4.学位论文应进行复制比检测,分为初检和复检,检测结果 不高于 10%后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阅。
第三十二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正式学位申请。 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除符合本 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对博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 查,包括思想品德、科研诚信等,对学位申请人是否具有学位答 辩资格提出明确意见,资格审查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核准后方可进行预答辩、论文评阅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4.学位论文应进行复制比检测,分为初检和复检,检测结果 不高于 10%方可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阅。
( 二)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为专题研究类论文,也可以为调 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实践 成果,参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要求撰写。
2.论文要有较强的实践创新性,基本论点、结论具有较强的 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3.学位论文必须有饱满的工作量。课题来自生产一线或实践; 题目确定后,用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与他人 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4.学位论文应进行复制比检测,分为初检和复检,检测结果 不高于 10%后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阅。
第三十二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正式学位申请。 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除符合本 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对博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 查,包括思想品德、科研诚信等,对学位申请人是否具有学位答 辩资格提出明确意见,资格审查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核准后方可进行预答辩、论文评阅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位点自行组织。
( 一)预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预答辩组专家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记为通过。
(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果为通过的,须根据专家预审意见 对学位论文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果为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须根据 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出至少三个月的实质性修改,经导师审核 通过后,方可重新提交预答辩。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由学校组织双盲评阅,双盲评阅 需通过第三方送审平台实施, 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 二)论文评阅人由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博 导担任,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中须包含一名正高级行业专家。
( 三)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等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分别从 选题与综述、论文成果的创新性、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或独立实 践能力、专门知识与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 后打分,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以及可否进行学位答辩的意见。评 阅结果实行百分制,对应四档评阅意见,分别为 A( 90-100,同 意答辩)、B(70-89,略作修改后同意答辩)、C(60-69,重大修改 后需重新送审)、D(0-59,不同意答辩 )。若三个评审结果中有两个为 C,或出现 D,不能参加学位答 辩。若一个评审结果为 C,则须再次由两位专家评阅,若再次评 阅的结果中有 C 或 D 的,不能参加学位答辩。
( 一)预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预答辩组专家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记为通过。
(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果为通过的,须根据专家预审意见 对学位论文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果为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须根据 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出至少三个月的实质性修改,经导师审核 通过后,方可重新提交预答辩。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由学校组织双盲评阅,双盲评阅 需通过第三方送审平台实施, 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 二)论文评阅人由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博 导担任,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中须包含一名正高级行业专家。
( 三)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等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分别从 选题与综述、论文成果的创新性、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或独立实 践能力、专门知识与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 后打分,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以及可否进行学位答辩的意见。评 阅结果实行百分制,对应四档评阅意见,分别为 A( 90-100,同 意答辩)、B(70-89,略作修改后同意答辩)、C(60-69,重大修改 后需重新送审)、D(0-59,不同意答辩 )。若三个评审结果中有两个为 C,或出现 D,不能参加学位答 辩。若一个评审结果为 C,则须再次由两位专家评阅,若再次评 阅的结果中有 C 或 D 的,不能参加学位答辩。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 一)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的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4 人 须为博士生导师,至少有 2 名是外单位同行专家。专业学位论文 答辩委员会至少有 1 人为同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实践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 二)秘书由本专业中责任心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 称及其以上的教师担任。负责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及 答辩委员聘书,组织答辩会场及答辩情况记录等事宜。申请人的 学位论文需在答辩前一周寄送至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审阅。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要实行公开答辩, 答辩信息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示至少 3 天,公开的信息含学位申 请人、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
( 二)应有专人对答辩作出详细记录并留档保存。
(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 书名单。
( 一)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的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4 人 须为博士生导师,至少有 2 名是外单位同行专家。专业学位论文 答辩委员会至少有 1 人为同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实践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 二)秘书由本专业中责任心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 称及其以上的教师担任。负责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及 答辩委员聘书,组织答辩会场及答辩情况记录等事宜。申请人的 学位论文需在答辩前一周寄送至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审阅。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要实行公开答辩, 答辩信息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示至少 3 天,公开的信息含学位申 请人、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
( 二)应有专人对答辩作出详细记录并留档保存。
(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 书名单。
2.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介绍申请人思想品德、操行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 学位论文完成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 时间 40 分钟左右,最多不超过 1 小时)。
5.委员从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写作规范、内容表述等方面 提出质疑,学位申请人当场答复。
6.表决。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会以外人员回避),评议论 文,宣读评阅人的意见。参照我校学位论文及答辩评议标准对论 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并就是否建议授 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
7.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 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记为通过。
学位论文经答辩和投票表决未获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 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 议,并在决议书内写明学位申请人可继续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 辩。答辩委员会如未作出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
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申请人又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 位的建议。
(五)答辩结束后,秘书将有关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3.介绍申请人思想品德、操行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 学位论文完成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 时间 40 分钟左右,最多不超过 1 小时)。
5.委员从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写作规范、内容表述等方面 提出质疑,学位申请人当场答复。
6.表决。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会以外人员回避),评议论 文,宣读评阅人的意见。参照我校学位论文及答辩评议标准对论 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并就是否建议授 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
7.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 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记为通过。
学位论文经答辩和投票表决未获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 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 议,并在决议书内写明学位申请人可继续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 辩。答辩委员会如未作出决议,任何个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
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申请人又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 位的建议。
(五)答辩结束后,秘书将有关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 一)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四)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 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 一)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四)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 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与证书发放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申请,就是否 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应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经无记名投票,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由主席 当场宣布结果。
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和表决的拟授博士硕士学 位情况、教务处审核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继续教 育学院审查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情况应按时准确汇总 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研究生学位论文 答辩申请表、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学位论文评阅书、 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学位审批表等。
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是否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会议应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无记名投票, 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由主席当场宣布结果。
第四十条 学位证书颁发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及研究生院应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学位证 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 业图书馆。各培养单位应整理学位授予人员的学位档案。未获得 学位但已毕业或结业学生相关档案材料应一并整理,应于一个月 内提交校档案馆保存。
第四十条 学位证书颁发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及研究生院应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学位证 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 业图书馆。各培养单位应整理学位授予人员的学位档案。未获得 学位但已毕业或结业学生相关档案材料应一并整理,应于一个月 内提交校档案馆保存。
第七章 学位撤销
第四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 存在学术不端或有以下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应作出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处理。
(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顶替他人 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二)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 三)参与或组织代写、买卖学位论文。
( 四)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撤销程序
(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撤销意见,告知当 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八章 学术与学位复核
第四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等过程中相关学 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 学术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主席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 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核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硕士的第一次评阅结果中出 现一个 A 或 B 同时第二个为 D 的,对于博士评阅意见中两个均为 A 或 B 同时另一个为 D 的可以提出学术申诉。
学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学科 组织不少于三人的专家组论证,经院学术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提 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主席会审议,处理决定将反 馈至培养学院。
第四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 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核决定。
第九章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位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的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得以同 一篇学位论文向两家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学位。第四十九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 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 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 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高等学 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河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修改和解释,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符时,按上级主管部 门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河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2006〕7 号)、《河南 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校学位〔2012〕11 号)、《河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 施细则》(校学位〔2016〕5 号)同时废止。